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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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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6 17:07:52) |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简介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是在辽宁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境内电力企业自愿联合的行业性公会组织,接受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中电联的指导下,开展全省电力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现代化管理、经济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组织行业内的人才、技术和职业教育等有关培训工作;发布电力行业信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52个,其中常务理事单位35个,理事单位76个,一般会员单位41个。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下设发电专业委员会、供电专业委员会、电力建设专业委员会、锅监委和法律委员会。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机关设置理事会工作部、调研咨询部和科技培训部。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2005年9月7日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EPA。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第三条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辽宁省境内不同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基础上,为企业服务, 为行业服务,为社会和政府服务。受政府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公开、公平、公正地代表行业利益,维护行业权益,发挥政府、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如实反映电力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履行辽宁省电力行业管理的职能,依法维护电力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负责组织全省电力行业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全省电力行业有关信息。
2、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章、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电力工作可靠性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全省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现代化管理成果评审和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开展全省电力行业行检、行评及相关认证工作。
6、负责全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计量监督、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7、参与组织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行业技术鉴定、资格审查以及《电工进网许可证》的发放复审工作。
8、参与组织省内输电、变电、用电设备技术及产品的鉴定和准入证发放工作。
9、参与省内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资质咨询、招投标等工作。
10、参与组织电力行业承装(修、试)施工企业资质的咨询、审核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11、参与编制全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出建议。
12、参与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协调电、热价上的经济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3、参与省电力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负责省内电力企业安全评价、环境影响性评价和咨询认证工作,指导电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工作。
14、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行业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5、参与组织国内外电力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举办电力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展销会。
16、承担政府临时委托的电力行业管理的其它职能和协会宗旨和章程允许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以单位、团体为主要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辽宁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受法人委托的独立经营单位;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承认本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有入会意愿的单位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关心本会建设;
4、向本会提供调研成果和信息资料;
5、如实向本会反映本单位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审议各项重大议案;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理事长;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四)和(六)至(十一) 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提出须经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
4、主持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
5、审议经费收支报告,并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爱本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8、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定期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
2、组织讨论制定行协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制度;
3、负责行协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导工作;
4、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意见。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日常工作负责制。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四) 主持召开每周例会,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咨询服务的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按派出单位同职级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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