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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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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6 17: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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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简介
作者:江红
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缩写CZEPA)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是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市性行业协会组织。目前共有会员单位38家,其中发电企业4家,热电联产企业14家,供电企业4家,电力设备安装企业8家,电力设备制造企业5家,电力设计单位1家,电力大用户及其他2家。
常州电力行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事业发展。
协会的的业务范围是:
1、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提出本市的实施细则、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建议。
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3、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4、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全市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安全等企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受委托进行电厂安全生产及项目安全性评价等有关工作;受委托开展行检行评。
5、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成果的评选、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推荐电力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6、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7、开展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8、开展职业教育、人才、技术培训和经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创办或联办会刊,编辑行业出版物和资料,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性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对电力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监督检查。
11、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开展各种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
13、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作者:clj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的英文为Changzhou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ZEPA。
第2条 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是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市性行业协会组织,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3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法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4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本会接受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2号;
邮政编码:21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提出本市的实施细则、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建议。
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3、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4、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全市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安全等企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受委托进行电厂安全生产及项目安全性评价等有关工作;受委托开展行检行评。
5、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成果的评选、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推荐电力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6、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7、开展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8、开展职业教育、人才、技术培训和经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创办或联办会刊,编辑行业出版物和资料,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性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对电力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监督检查。
11、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开展各种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
13、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8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3、常州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有入会意愿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对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力,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托的经营者担任。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本会的建设;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为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6、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12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如增补理事等。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爱本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8、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25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6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的任期为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28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29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30条 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因职务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任代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接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1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32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3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4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5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36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7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常州市民政局和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38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出或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用。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和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派出单位按同级人员的相应标准执行并负责支付;退回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龄后由原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聘用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协会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0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1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2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3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44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5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6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47条 本会章程经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8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49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
| 编号 |
会员单位 |
| 1 |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
| 2 |
国电常州发电公司 |
| 3 |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
| 4 |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
| 5 |
常州热电公司 |
| 6 |
常州变压器厂 |
| 7 |
常州苏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
| 8 |
武进供电公司 |
| 9 |
金坛供电公司 |
| 10 |
溧阳供电公司 |
| 11 |
常州润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12 |
常州苏源发电有限公司 |
| 13 |
溧阳苏源电力有限公司 |
| 14 |
溧阳市安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15 |
金坛苏源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 |
| 17 |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
| 18 |
常州市兴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19 |
常州市湖塘热电有限公司 |
| 20 |
常州市武进常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 21 |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22 |
常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23 |
金坛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
| 24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 25 |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
| 26 |
常州市苏源震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27 |
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 |
| 28 |
江苏沙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
| 29 |
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 |
| 30 |
常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 |
| 31 |
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
| 32 |
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 |
| 33 |
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 |
| 34 |
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35 |
江苏新亚化工有限公司 |
| 36 |
常州光华热电有限公司 |
| 37 |
常州市拓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 38 |
常州太平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 39 |
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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