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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
(时间:2007-11-6 17:30:14)

        乐清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创建于一九九五年的九月份,协会前身为DZ47同业协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企业产品的创新,2002年更名为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协会从成立20多家会员至今已有团体会员135家,DZ47主配件企业30家,服务性企业3家,102家整机企业均3C认证单位,有60家会员已获得ISO9000国际体系认证。企业质量意思不断增强,产品质量逐年提高,协会在壮大,企业在发展,近几年来,小型断路器企业的年产值保持在50多个亿的发展势头,在全国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70%左右,是全市低压电器行业中效益最好,产值最高和最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小型断路器产品以其工业用和民用的广泛性,安全可靠性的优越性而扬名全国,并跻身于国际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已经形成了社会化大分工、专业化大生产。其社会分工协作密集度是全行业最高的。现在许多企业已走多元化经营的新路子,在加快发展中实现新跨越。

    本协会系乐清市同行企业自愿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的民间团体组织。协会宗旨为: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竞争意思,推进科技进步,促进全行业高小、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本会被授予市级“优秀社团”和“文明社团”荣誉称号,2005年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质监工作先进单位”,并于2004年成立全市低压电器首家联合共建党支部。

    本会按协会章程规定,三年为一届,已顺利地渡过了十个年头。于2004年的十二月份召开第四此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共有31家理事单位,会长是民扬集团董事长刘逢燕,副会长单位分别为:温州罗格郎电器公司,耀华集团断路器总公司,温州亚大双金属公司,正泰电器股份公司终端断路器公司,德力西股份公司,长城集团断路器总公司,宏达集团断路器公司,浙江华通电器股份公司,浙江丽得电器公司,合兴集团公司,浙江索特电气公司。秘书长单位为:浙江联泰电气公司董事长高芬芳。

自律公约

根据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章程,协会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充分发挥“技术辅导、服务机构”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贯彻此宗旨,特制定服务公约如下:
积极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引导行业活动,反馈实施情况和政策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小型断路器行业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向会员及时传递政府意图和政策取向等有关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行业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成为会员和政府间对话的窗口。
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的素质。组织会员企业的各类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建立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网络和会员交流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合作。
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式和发展趋势、重大的宏观经济决策背景,把握行业发展机会和规避风险。推荐合作伙伴,促进经济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投资、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全国同行业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等等。 
根据会员的要求,加强技术辅导,提供技术咨询及法律、培训、顾问、广告等服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在生产销售活动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调解会员之间的权益纠纷。
积极促进小型断路器行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走出去”战略,为会员的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径。
围绕小型断路器行业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会员企业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修改或废除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乐清市小型断路器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生产小型断路器和小型断路器主配件企业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维护和促进全体会员利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自律管理,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其他行业的联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全行业高效、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乐清市技术监督局、乐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市检测院四楼(柳市电器城长乐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织会员单位学习和参观考察等集体性活动,加强同业之间协作和联系,协调同业之间关系,交流科技、供销信息,提高企业全员素质,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检查行规、行约,开展行业间各种活动;
(四)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价格、质量、商标等方面的管理,配合“打假治劣”;
(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行业的主要业务问题,组织研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生产小型断路器产品的认证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质量可靠的小型断路器主要配件生产企业,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行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团体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即年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建议时;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正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可聘任会员外有关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及顾问,此项聘请可由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可同时加入其他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人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步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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