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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
(时间:2007-11-6 17:33:04)
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sha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SE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鞍山地区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研究电力企业管理、电力企业技术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鞍山市经济委员会,接受鞍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工作方针;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传递信息,智力服务的基本工作方法,面向社会、面向企业,为鞍山市电力行业服务,推动电力工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科学管理,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鞍山市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调查研究鞍山地区电力工业发展、电力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共性问题,向鞍山市政府提出电力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鞍山市电力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本市电力行业有关信息及行业指标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章,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规范行业行为。

(四)参与组织电力行业承装(修、试)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

(五)参与组织本市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资格审查及《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的核发年审工作。

(六)参与市内输电、变电、用电设备技术及产品的签定和准入证发放工作。

(七)参与市电力行业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八)参与电力市场运作规划的制定,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接受委托,参与工程项目的评审、咨询、论证、电力工程监理及招投标工作。

(九)参与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电力消费者的权益。

(十)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的技术监督、计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电力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用电企事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规、行政法规及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十三)参与行业内部供电设备的管理,包括产品、检测、认证、鉴定和推广。

(十四)参与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协调电、热价格上经济的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参与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指导企事业抓好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

(十六)参与组织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开展管理、技术、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及其它中介服务。

(十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电力行业管理工作和协会宗旨和章程允许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条件: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缴纳会费,参加行业协会活动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

鞍山市区域内

(一)发电企业;

(二)供电企事业和农电企业;

(三)电力施工、电力设计、电力监理、电力咨询企业;

(四)电力设备制造、修造企业;

(五)自备电厂及大宗用户;

(六)电力科研及科技开发企事业单位、院校;

(七)其它电力企事业和向社会提供有关电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单位的行政领导;

(二)热心研究电力企业管理、电力企业技术的电力行业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发表研究成果、论著,有权享受稿酬;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参与制定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的基本制度,并享受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为本会撰写论著和调查报告;

(六)如实向本会反映本单位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自荐、推荐个人和本会会员的研究成果及先进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到除名:

(一)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鞍山市电力行协会名誉或违背行协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

(三)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及个人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产、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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