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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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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6 17:34:51) |
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经贸委的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称中电联)的中电联办〔1999〕44号文《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意见》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电力行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FOR ELECTRIC POWER INDUSTRY(缩写为:BAEPI)。电力行协的办公场所为:北京市宣武区南蜂窝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联系电话:63123160;网址:www.bjdl.org.cn。 第二条 电力行协是北京地区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力相关单位及大电力用户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是按本章程规定的职能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电力行协是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地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大电力用户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电力行协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电力行协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北京地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大电力用户服务,为北京市政府、电力行业和社会服务,为首都安全、可靠、稳定供电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电力行协接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与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电力行协在业务工作上也接受中电联的指导。电力行协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电力行协工作人员实行派驻制,由会员单位派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电力行协以服务和自律、协调及协助政府加强电力行业管理为主要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研究北京市电力行业改革、发展和电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共性问题,结合实际向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电力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电力行业行为,开展电力行检、行评;参与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协助北京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组织北京地区电力行业管理现代化、管理创新的研究和成果的评审、发布及推广交流;组织或协同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自备电厂提供管理、技术经济、企业诊断等方面咨询服务,为大电力用户提供加强用电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受委托组织对北京地区电力企事业单位达标创一流工作的业务咨询和评估。 四、受电力企业委托对电力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调研和论证。 五、受委托参与北京地区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北京地区电力行业的资料文献,编撰北京电力工业史志;组织编辑电力行业书刊和资料,参与或举办电力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七、及时向会员提供电力行业信息和国内外电力同行的管理经验;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北京市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八、经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担北京地区的以下工作: 1接受委托组织拟定地方性行业规章、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规范行业行为。 2负责北京市电力行业指标统计管理工作并负责发布电力行业的有关信息。 3协助完成政府之间有关电力工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 4参与组织电力行业承装(修、试)施工资质的审核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5参与组织电工进网作业培训、资格审查以及《电工进网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6参与组织输、变、用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工作。 7参与电力行业内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8参与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 9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10参与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11参与电力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12承接北京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电力行业管理工作。
九、承担电监会、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作,开展电力行协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生产、经营、基建、科技、培训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及大电力用户,均可申请参加电力行协。 第八条 申请参加电力行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电力行协; 三、在电力行协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电力行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电力行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电力行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电力行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电力行协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通过电力行协向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电力行协的决议和约规; 二、自觉维护电力行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电力行协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电力行协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电力行协组织的活动,向电力行协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电力行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电力行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电力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电力行协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电力行协的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推荐名誉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电力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电力行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电力行协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审议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方案;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电力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电力行协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协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电力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并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协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电力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电力行协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协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电力行协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电力行协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电力行协成员违反电力行协团体纪律,损害电力行协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电力行协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电力行协承担课题研究和管理咨询等工作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电力行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电力行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电力行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电力行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均由派出单位按同级人员的相应标准和聘用合同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支付。返回后由派出单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龄后,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八条 电力行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电力行协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协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电力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电力行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电力行协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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