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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水电分会
(时间:2007-11-6 17:36:29)
中电联水电分会简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

    水电分会成立十余年来,始终坚持“面向全国,服务全行业”的宗旨,以“反映、交流、探索、创新、沟通”为原则,反映各水电厂的意愿、要求、意见和建议;针对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广泛地进行交流,切磋和研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组织水电同行交流、探讨深化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开创水力发电企业的新局面。在推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等先进运行管理方式,加快水电厂基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水电厂基地向城镇迁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分会主办的《水电厂》、《水电厂信息》及时总结交流和迅速传播各水电厂的管理经验与管理动态,成为深化水电厂改革,提高水电厂管理水平进行交流、研讨的一方沃土。分会为沟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地方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电力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全国水力发电企业的拥护,使水电分会凝聚力越来越强,目前分会拥有88个会员单位。

    水电分会作为中电联的分支机构,已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过程。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也对分会提出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尽快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在中电联的领导,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水电分会一定能办成名副其实的“水电企业之家”。
  
  中电联水力发电分会工作规则

(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发电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和《中电联工作规则》,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分会是中电联的分支机构,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和流域性发电公司、相关的科研、教育等单位(或部门)自愿参加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分会坚持“面向全国,服务全行业”的宗旨,坚持“反映、交流、探索、沟通、创新”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分会工作

第五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㈠组织会员单位,就水电厂共同关心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

    ㈡组织本行业相关专业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以利会员单位同国(境)内、外同行业进行必要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㈢跟踪国家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与电力系统其它单位行业自律组织乃至政府的联系,以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㈤组织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有关标准;

    ㈥组织开展本行业有关培训、咨询、推介活动;

    ㈦编辑、出版相关的刊物;

    ㈧完成中电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承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和《水力发电分会工作规则》,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水电企业、流域性发电公司和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经分会审核,报中电联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即为分会的会员单位。

    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分会会员单位亦为中电联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㈠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 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 参与制定本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㈣ 参加分会举办的会议和其它活动;

    ㈤ 享有分会提供的出版物、资料和咨询等服务;

    ㈥ 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和《水力发电分会工作规则》;

    ㈡执行分会决议;

    ㈢按时缴纳会费;

    ㈣关心分会建设,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为分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㈤向分会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分会予以公告,报中电联备案。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㈠ 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㈡ 推选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单位,报中电联备案,选举分会理事会成员;

    ㈢ 推举分会名誉会长;

    ㈣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㈤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工作规则的修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需经合法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分会的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从会员单位代表以及为分会服务的有关方面负责人中产生。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全体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均为职务理事制。各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时,理事亦随之变更。

    理事会的职责:

    ㈠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㈢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㈣ 通过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

    ㈤ 推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㈥ 审议批准根据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单位和人选;

    ㈦ 聘请分会顾问。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㈠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㈡ 决定分会的重要事项;

     ㈢ 换届时,讨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等重大事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㈠ 分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会长单位推荐,会长办公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电联备案。

     ㈡ 副秘书长人选应从所在会员单位领导重视分会工作,在区域内有影响,其本人有一定分会工作经验,热爱并积极主动参加分会工作,能力强、热情高、有责任心在分会联络员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担任。具体人选及名额,由秘书长推荐,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会办公室

     ㈠ 分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1---2名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㈡ 分会办公室设在常务副会长单位,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设施,并派出少量精干的专(兼)职人员(也可由副会长单位委派)参加办公室工作。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议,会长批准可以聘任1---2名热爱分会工作,有一定综合管理能力或有编辑经验的人员参加分会工作。

     分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起草或修订分会工作规则草案;

      2、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财务报告及其它文件;

      3、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4、组织协调、沟通本分会内外的各项工作;

      5、负责组织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组织培训,与承办单位商定地点,时间等有关事宜;

      6、协助会长办公会提出分会换届人选及有关事项;

      7、做好分会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8、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

      9、收缴会费,搞好财务管理,确保分会资产安全可靠;

      10、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水电厂》杂志和《水电厂信息》及刊物准印证年检;

      11、负责稿酬的计算发放;

      12、负责优秀联络员、通讯报道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等荣誉的评选表彰;

      13、经常深入会员单位,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14、完成中电联和分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的工作。

第十五条 联络员

      ㈠ 各会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本分会联络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如联络员调整,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分会办公室;

      ㈡ 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分会当年工作的具体安排;讨论分会的有关调研课题;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评选并表彰优秀联络员和优秀通讯员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㈠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㈡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与捐赠;

     ㈢其它合法来源。

第十七条 收支管理

     ㈠ 各种经费的收支管理由会长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执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㈡ 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每会计年度终结后,编制决算,预决算应接受会长所在单位的财务审计,接受中电联有关财务人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 分会会议管理

     ㈠ 分会所有会议必须通过秘书长提出,经会长批准,方可进行。

     ㈡ 各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承办会议,分会组织活动地点原则上均匀分布,承办单位或地点可由会员单位主动申请、分会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可以联合承担会务活动,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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