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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力会计学会
(时间:2007-11-7 9:37:36)
华中电力会计学会简介

华中电力会计学会成立于1985年10月,是鄂豫湘赣四省电力系统和葛洲坝电厂广大会计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全国电力系统较早成立的跨省的行业学会之一,是中国会计学会电力分会的团体会员。

组建初期,赵纪生、周建邦、赵哲村、陈鸿磐、裘华懋、万时荣、万厚启、宁瑞琪、李信芳、严国泰等会计界的老领导和老专家们是学会的创始人,他们开拓性的工作为学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华中电力会计学会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秘书处设在武汉市武昌徐东路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8楼。

学会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组织和发动广大会员积极投身于电力和财会审计产业金融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理论探索、学术研究、法规普及、人员培训、学会文化、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至2005年,学会已覆盖鄂豫湘赣川渝六省市电力系统,活动区域遍布长江中上游地区,拥有会员单位54个,12000余名会员;20年来,会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20部,有40篇文章被中国电力会计学会授予“优秀”奖项;学会已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提炼,华中电力会计学会已形成了独具长江特色的学会文化:热烈、向上、活跃、不息、大器、多彩,十二个字,凸显了学会与长江气质、秉性共生共长的荆楚神韵。其具体内涵是:

热烈:如滚滚长江,给人以激情、振奋、热烈的灵感。学会活动,会员参与度广、热情高、人气旺,形成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环境。

向上: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给人一种奋发向上、永不止步的启迪。学会活动,追求一个积极向上、不断改进、不甘落后的生动局面,比水平,比成绩,比风格,比名次,比进步。

活跃:景象万千是长江给我们的一幅流淌中的动景。学会文化也是在不断创新中增添活力,新思维,新观点,新活动,新项目,新形式,新地点,新人新面孔,使广大会员年年有新鲜感,增强参与欲。

不息:奔腾不息是长江永恒的品质。学会文化也是一支不灭的火炬,她不仅吸引了成千上万在职的会计审计人员,而且还为离退休的老同志提供了一个共叙旧谊、再交新友的场所。

大器:浩荡长江的豁达、包容、大器是名人骚客赋予它的人格化的品质。学会文化亦有会员广泛性、地域广阔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特点。

多彩:百舸争流,轻舟穿浪,两岸猿声,前川瀑布,给人以丰富的视觉享受。学会多彩的文化体现为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以此吸引人,熏陶人,教育人。

平平常常十二个字,浓缩了二十载辉煌历程。

华中电力会计学会于2004年进行了第6次换届选举,诞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广大会员决心在新班子带领下,继续弘扬学会文化,为华中六省市电力事业的发展,为长江中上游地区小康社会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学会联系电话:027-86768443   传真:027-86768443   邮编430062

电子邮箱:manager@hzkjxh.com 

  华中电力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中电力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Central China P0wer Accou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中电网所辖川渝鄂豫湘赣地区依法成立的省市电力会计学会等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发动会员开展会计审计学术理论研究,为华中六省市经济建设和电力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华中电力金融大厦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三)组织会员积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价格、金融科学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当前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探讨解决途径;

(四)研究总结电业财务、会计、审计、价格、金融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客观发展规律;

(五)研究和介绍国内外财务、会计、审计、价格、金融科学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资料交换,沟通信息,办好学会会刊,出版和印发财务会计、审计、价格、金融专业书籍和学习资料;

(七)接受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财务、会计、审计、价格、金融的培训和咨询工作,为电力系统服务,为社会服务;

(八)反映会员要求和对财务工作的建议,维护财会、审计人员的会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一些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华中电网内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会计学会凡自愿参加本会的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华中地区凡具有法人实体的独立电力企业,本身未建立会计学会,凡自原参加本会的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并可就近参加所在地电力会计学会或网直属、金融学会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辖区域会计审计战线上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及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

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理事年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宣传、贯彻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依据本会宗旨,配合本部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多

出成果;

(八)在业务工作中,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法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文公布。会

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单位会员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损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

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损赠、奖励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立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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